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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领导“强占”被公示姓名是二次伤害

  南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将举报人陆某某的姓名对外公开,显然违反了上述关于保密的规定。给当事人所造成的二次伤害,不可忽视◆★★■◆◆。

  网友的质疑,其中不乏想象的成分,但其中的问题★★,并不仅仅是“厚此薄彼”的问题,而是举报人陆先生的名字该不该在通报中公示的问题。陆先生虽然是在网络上进行了实名举报■◆,但这并不意味着官方在通报中公示其名字的行为是妥当的。

  南宁市纪委监委的通报,只有简简单单的一句话,却值得玩味■■:被举报“强占”的曾某某,不见姓名★◆◆★★■,不见“事迹”■◆,只用“有关问题”代替,而实名举报者陆某某◆■◆★★,却以全名被公示的形式出现。这种“厚此薄彼”的处理方式★◆■◆★★,在网上掀起轩然,有不少网友质疑:“为什么只曝光举报人姓名■■◆◆★,区长却连提都不提■◆★■,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猫腻?■★”◆■“难道因为区长有权有势,就可以享受特殊待遇吗?”

  纪检监察部门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平台,其发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可比拟,其对舆论“一锤定音◆■◆★■”的功效更是无人能及◆★★■■。因而,在处理举报者信息时,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,尤其是在工作纪律和职业伦理上,要远高于普通平台。这也是等制定诸多◆◆★◆“规定”★■◆■、★■◆★“规则”的重要原因。

  而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总过规则》第九章第四十七条也规定■★◆◆,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★★◆◆★■,严格落实保密要求◆◆■★。其中要求,■■★■◆★“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(单位名称)、工作单位■■◆■◆◆、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”★■■◆“受理检举控告或者看展核查工作,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”。

  南宁市纪委监委在处理陆某某实名举报过程中发出如此通报,或许事发突然,为及时发布通报而未斟酌通报内容,但其违法、违规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■■★、侵犯陆某某隐私的客观事实存在★★◆◆,对陆某某所造成的不必要舆论压力同样存在■◆■◆★◆。所以★◆,相关部门在严查被举报者曾某某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,也应该就举报人个人信息被泄露事件进行调查并追责,给举报人和公众一个说法◆■★■◆。

 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《关于保护检举、控告人的规定》第四条明确,“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★★★★◆、控告和查处检举、控告案件,必须严格保密■★■”。其中第三款就包含了★◆◆■“对检举■■★◆★◆、控告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◆◆■★◆、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◆★★”等内容。

  10月22日,一则男子实名举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的消息,在网络上传播◆◆◆★★,举报直指区长◆◆■★◆★“强占■◆★★◆◆”★◆◆■,并声称自己目睹了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◆■。当日晚■■,南宁市纪委监委对此事进行了通报:陆某某(原文为全名)实名举报的有关问题,纪检监察机关已介入调查◆◆。

  毕竟■■,公开声称妻子与人发生关系,且发生关系者还是其上级领导,这是一件极为尴尬且耻辱的事情◆◆★◆★★,其影响力也不是一般的大★■◆★★★。举报者举报后被职能部门公开姓名■◆◆★★■,其所受到的舆论压力,要远远大于网络举报所形成的压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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